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7號
TPDV,107,訴,77,201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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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賴豐楸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豐壤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然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又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
高法院97年度臺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僅於無實際交
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時,始參酌較為接
近市場交易價額之房地鄰近成交價、土地公告現值,核定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房地鄰近成交價額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
之參考資料之一,然其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是法院於核定
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
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鑑定人提出鑑定報告。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將系爭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642
建號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9樓建物等房地移轉登
記予原告,為形式之形成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準即「系爭房地之價值」,茲限令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地鑑定價值報告或相關房地交易價值之佐證
,併按上開鑑定價額或交易價值,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繳第一審裁判費,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並扣除已繳
之5,000元後依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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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