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0號
原 告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莊瑄環
被 告 張志宸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0巷00○0號,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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