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6號
TPDV,107,訴,256,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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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葉穎榛
被   告 劉愛真
被   告 禾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 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 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 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 、第12條、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劉愛真、被告禾林開發建設有限公 司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住址分別為「被告劉愛真-住新北 市○○區○○路000號」、「被告禾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 桃園市○○區○○○街00號3樓」,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 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其次,本件原告係本於被 告劉愛真債權人之地位,就被告劉愛真與被告禾林開發建設 有限公司之間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之約定,確認被告劉愛真 對於被告禾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 在,以及請求被告禾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或給付款項,而被告禾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事務所營業所 係在桃園市,且其債務履行地亦為桃園市,為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區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有 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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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