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5號
TPDV,107,訴,255,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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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周大慶
被   告 倪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 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芸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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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