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1號
TPDV,107,訴,191,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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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橘鉑創意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權承
被   告 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 30日以寄存送達予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 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見本院卷 第9、10、19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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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橘鉑創意概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概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