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號
TPDV,107,聲,1,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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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妙嫣
      林德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順喜張萬貴周一竺林俊安、林佛
洲、李鳳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5 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5 號損害賠償事 件(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聲請 人林德棣因有心臟衰竭、呼吸中止症、躁症等病史,常使胸 悶、呼吸困難,致令注意力無法集中,難以專心聆聽庭訊, 甚或產生誤解,亦常因病請假未能到庭,無從瞭解庭訊內容 ;且相對人即系爭事件之被告於開庭時言詞反覆、一再空言 謊稱,進而延滯訴訟,為核對、解明系爭事件庭訊內容,爰 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雖曾 於民國105 年間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庭期之錄音光碟, 惟因體況不佳無法及時聽取,嗣因搬家而遺失,故有再次聲 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 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5 號損害賠償事件即系 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等情,有 系爭事件第一審判決節本、案件查詢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32頁)。聲請人以核對、解明庭訊內容為由,聲請交付如 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業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茲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系爭事件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列表):┌──┬───────┬───────────────┐
│編號│日期(民國) │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 │
├──┼───────┼───────────────┤
│1 │99年7 月26日 │準備程序期日 │
├──┼───────┼───────────────┤
│2 │100 年3 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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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 年4 月7 日│準備程序期日 │
├──┼───────┼───────────────┤
│4 │100 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 │
├──┼───────┼───────────────┤
│5 │101 年3 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 │
├──┼───────┼───────────────┤
│6 │101 年4 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 │
├──┼───────┼───────────────┤
│7 │101 年5 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 │
├──┼───────┼───────────────┤
│8 │101 年6 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 │
├──┼───────┼───────────────┤
│9 │102 年3 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 │
├──┼───────┼───────────────┤
│ │103 年1 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 │
├──┼───────┼───────────────┤
│ │103 年3 月3 日│準備程序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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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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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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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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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