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11號
TPDV,107,簡上,11,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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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怡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立垚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2
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
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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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