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6號
TPDV,107,消債補,26,201801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德明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附件: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並補正說明 本件聲請前2年之各項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106年9月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 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 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 前兩年內收入」欄所載?並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到院為 佐。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另請說明債務人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所載4筆收入(分別為優 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3,000元、3,000元、14,400元及4,608元)之原因為 何。
二、請補正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請提出 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 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房屋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 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 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本件聲請前2年即104年9 月1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 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陳報。四、請補正提出尚缺漏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4年9月1日起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即 含房屋租金、伙食費、手機費、交通費、醫療費等項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 明書「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應提出相關尚缺漏 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除曾阿甘外,尚有無依 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 金額。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 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 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 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 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 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2 年即104 年9 月1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 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 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 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