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7年度,30號
TPDV,107,家非調,30,201801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粟琇楨
      粟琇榆
      粟琇琦
法定代理人 粟多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惠卿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依聲請人主張之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