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世梅
代 理 人 林宣辰
相 對 人 林煜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07年11月7日所為(2007)仙民初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於西元 2007年11月7日所為(2007)仙民初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並提出前開民事判決、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07年11月 7 日所為(2007)仙民初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內容,係聲請 人對相對人提出離婚訴訟,判決理由略以兩造感情破裂無復 合可能等情,亦已構成臺灣地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 所規定之情形。本院認前述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又按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 仲裁判斷,已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有大陸地區最 高人民法院西元1998年5月22日之公告在案。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認可該 民事判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