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4號
TPDV,107,司聲,4,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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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代 理 人 陳寬鴻
相 對 人 華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邱宏濱
相 對 人 多來特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 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 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 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 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3年度事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新臺幣176,000元,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80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多來特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已提供反 擔保,撤銷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華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遭查封之不動產業經鈞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9283號強 制執行拍定,聲請人亦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 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0日期間命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假扣押撤回執行狀、提存書、囑託塗銷 不動產查封登記函、收取提存物命令、債權憑證及本院已通 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558號、104年度存 字第80號、104年度司執全字第7號及106年度司聲字第1617 號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距 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



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 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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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來特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