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
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5 年04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
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
費用計21,647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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