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4號
TPDV,107,司促,894,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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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
    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5 年04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
    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
    費用計21,647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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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