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6號
TPDV,107,司促,886,201801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秀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