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3號
TPDV,107,司促,883,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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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訓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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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