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純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三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
未受償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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