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1號
TPDV,107,司促,781,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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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純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三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
  未受償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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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