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70號
TPDV,107,司促,770,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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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美萍
      簡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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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