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美萍
簡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