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清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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