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號
TPDV,107,司促,68,201801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靜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中人
      梁蘭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40000 元│7月01日起  │2月05日止  │一五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2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000 元│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68號)
  (一)緣債務人陳中人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梁蘭香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0000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中人自民國106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000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梁蘭
     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