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笙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憶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有全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憶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邦洲海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長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肆
拾壹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笙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陸
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按附表2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有全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
陸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按附表3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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