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8號
TPDV,107,司促,658,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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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仁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穗來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詠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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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穗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