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思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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