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茂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王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相對人給付系爭工作物寄存費用,每日新臺幣1, 000元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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