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4號
TPDV,107,司促,524,201801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茂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王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相對人給付系爭工作物寄存費用,每日新臺幣1,
  000元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