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柯懿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軍湛
羅慧齡
吳冠霖
一、債務人吳軍湛、羅慧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
肆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軍湛、吳冠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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