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4號
TPDV,107,司促,494,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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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柯懿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軍湛
      羅慧齡
      吳冠霖
一、債務人吳軍湛羅慧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
  肆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軍湛吳冠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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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