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0號
TPDV,107,司促,450,2018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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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半價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半價投資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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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半價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