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3號
TPDV,107,司促,433,2018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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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崔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肆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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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