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崔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肆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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