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3號
TPDV,107,司促,433,2018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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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崔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取得系爭支票的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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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