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崔志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取得系爭支票的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影 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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