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星岑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琬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玖仟壹佰參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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