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大桶(原名王俊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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