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6號
TPDV,107,司促,266,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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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旭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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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