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旭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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