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號
TPDV,107,司促,21,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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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賴榮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法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陸萬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法如企業有限公司高啟超、高婉
  瑜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法如企業有限公司
  、高啟超高婉瑜向其借款未還,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
  人給付等語。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高啟超發支付命令,經核
  其戶籍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
  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
  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高啟超部分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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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