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賴榮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法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陸萬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法如企業有限公司、高啟超、高婉
瑜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法如企業有限公司
、高啟超、高婉瑜向其借款未還,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
人給付等語。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高啟超發支付命令,經核
其戶籍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
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
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高啟超部分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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