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9號
TPDV,107,司促,209,2018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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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Reiner A. Allgeier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四零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柒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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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零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