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1號
TPDV,107,司促,171,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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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詩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郭詩婕於092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6,073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72,74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29元整及違
    約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72,744元整自106年1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
    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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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