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詩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郭詩婕於092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6,073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72,74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29元整及違
約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72,744元整自106年1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
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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