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名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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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名裕 456│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694元 │3188435001│01月 12日 │ │點七九 │
│ │ │700 │起 │ │ │
├──┼───┼─────┼──────┼──────┼───────┤
│ 002│新臺幣│黃名裕 456│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7246元│3188435001│01月 12日 │ │點七九 │
│ │ │700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名裕 456│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9149元│3188435001│01月 12日 │ │點七九 │
│ │ │700 │起 │ │ │
├──┼───┼─────┼──────┼──────┼───────┤
│ 004│新臺幣│黃名裕 456│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3602 │3188435001│01月 12日 │ │點二九 │
│ │元 │7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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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黃名裕 456│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22254 │3188435001│01月 12日 │ │九九 │
│ │元 │7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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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黃名裕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284153│6705704593│01月 12日 │ │九九 │
│ │元 │605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
緣相對人黃名裕於民國93年4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45631884350017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61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黃名裕於民國99年6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46367057045936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月11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462元及違約
金暨月付金利息8,347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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