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九生
白幼蘭
秦雲軒
一、債務人秦九生、白幼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
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秦九生、秦雲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
貳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秦九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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