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53號
TPDV,107,司促,1553,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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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九生
      白幼蘭
      秦雲軒
一、債務人秦九生白幼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
  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秦九生秦雲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
  貳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秦九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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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