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7號
TPDV,107,司促,147,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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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楷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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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楷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