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文華
邱明山
謝玉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壹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鳳興綜合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因公司已廢止,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7年1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對公司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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