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94號
TPDV,107,司促,1394,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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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美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柒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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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