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煒哲
何永華
一、債務人孫煒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壹仟陸佰
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孫煒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何永華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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