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梓瑀(原名吳雅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相對人於民國91年4月3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
元整,約定於民國93年8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7.8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3年7月6日,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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