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82號
TPDV,107,司促,1282,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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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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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