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4號
TPDV,107,司促,1234,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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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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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