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7號
TPDV,107,司促,1057,201801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中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熊榮祿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熊榮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
  仟壹佰壹拾肆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