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5號
TPDV,107,司促,1015,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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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亭云(原名陳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一、相對人陳麗秋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
  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3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1
  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
  息至民國106年6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二: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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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