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本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4號
TPDV,107,勞訴,24,2018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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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4號
抗 告 人 王超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鄧又齊戴金珠周雅棉林詩騰、李盈
萱、鄭進峯陳良志間107年度勞訴字第24號恢復原本僱傭關係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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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