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凃傳均
被 告 吳明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明琇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6,8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4,6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份,敘明本件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原
因事實及相關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