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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