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益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受告知人 達鴻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向仕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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