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錦瑭
訴 訟 代理人 黃龍麒
被 告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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