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儀貞
被 告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明秋
被 告 張之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湘淳律師
黃國媛律師
被 告 侯文軒
被 告 楊宏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王湘醇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王湘淳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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