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34號
TPDV,106,重勞訴,34,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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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原   告 陳詩經
      林城會
      謝濱隆
      魏榮財
      蕭獻政
      張原維
      楊文生
      黃志豪
      利國立
      董佳艷
      陳柏昇
      朱金寶
      王財華
      江福來
      王勇智
      陳照義
      林柏辰
      陳世銓
      徐永誠
      錢志瑜
      張議鴻
      王文義
      曹同榮
      辛祖元
      吳軍漢
      梁柏翰
      吳銘賢
      王呈耀
      王德全
      林天麒
      陳柏維
      黃自力
      林秋結
      顏壹本
      廖學智
      陳志洋
      黃啓榮
      連景雲
      錢志浩
      吳浩源
      余仁偉
      郭國儀
      陳慶讚
      朱忠正
      林琮凱
      謝宏隆
      陳志駿
      陳佳建
      陳建誌
      倪鵬凱
      李中榮
      董家圻
      郭忠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林垕君律師
被   告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易騰(原名黃宏業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各如附表二「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零貳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各如起訴狀附表1「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 其利息,嗣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變更之,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各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其利息,核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主張:原告原均受僱於被告,被告於106年2月5日未依約



發給前月薪資,同年月19日歇業,其監察人楊皓宇於同年月19 日代理被告要求原告在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退保同意書上 簽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 原告服務證明書,原告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 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 按原告平均工資(以本薪與加給計算)及工作年資,發給如附 表一所示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並依兩 造間之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發給如附表一所示106年1月及2月 薪資(含本薪、加給、加班費及值日費,原告陳詩經林城會謝濱隆蕭獻政楊文生黃志豪利國立吳軍漢、黃自 力、林秋結余仁偉郭國儀陳佳建陳建誌部分另含證照 費);又被告於105年8月至106年2月間未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 金,原告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提繳如附表二所示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等情。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請求金 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並提繳各如附表二「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欄 所示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個人專戶。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動契約、勞工保險異動查詢 表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北巿政府勞動局106年6 月1日函、勞健保退保同意書、105年1月及7月薪資單、105年7 月至12月薪資單、值日費一覽表、員工加班申請單總表及值班 津貼表、勞務契約、105及106年度特別休假表、資遣費試算表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為證(見卷第161至181、259至286 、10、7至8、29至45、210至258、20、21至28、189至209、 313至316、46至72及329至344、77至137及345至346頁)。被 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 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僱傭契 約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第3項、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請 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0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提繳各如附表二「 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個人專戶, 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90,298元,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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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